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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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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通知》(青政发〔2015〕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等规定,现将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政策明确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
  本市户籍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约定支付利息。
  2014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014年10月1日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可向工商注册地区(市)申领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吸纳就业1人(不含创业者本人)以上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 按程序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创业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设的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五、减税降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此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六、创业培训保障
  各级自主择业军转机构为促进军转干部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创业能力,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军队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合作、达到预期目标的,可按规定在不高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均培训费用额度内予以保障。
  七、入驻创业基地优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园区创业的,在房租减免、融资服务、宽带网络、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其他
  各级要积极主动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认真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支持建设创业基地,开展扶持创业宣传,引导和促进更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新的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政策,或者本通知确定的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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