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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6]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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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和具体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非实物资产损失,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三、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损失,应在核销有关账目后,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落实追索责任。
  四、单位清查出的资金挂账,应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附件:《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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