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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3]29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3-2-16
实施时间: 1993-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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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92)70号《关于中外合资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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