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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规字[2016]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15
实施时间: 2016-2-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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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精神,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我市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水平,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
  ——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到位,教育保障政策更加落实,监督保护制度更加有效,关爱机制更加优化,未成年人保护更加有力,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更有尊严。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体系。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困境未成年人(指具有本市户籍的18岁以下居民)分类保障的对象包括以下六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期间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父母双方重残(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指患有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疾病,下同)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四)重残、重病未成年人。
  (五)流浪未成年人。指长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
  (六)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三、切实做好各类保障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
  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6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机制,按月足额发放。加强监护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10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补助。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如不享受低保,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家庭无稳定收入的重残未成年人,参照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稳定收入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低保标准补足差额。对因病等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致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水平的重病未成年人家庭,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遇有突发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发放生活费补助的未成年人,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强化服务帮扶保障
  根据《南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4]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强化对困境未成年人服务帮扶,落实服务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等服务。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设立公益创投项目,培育孵化民办保护机构。各区对民办保护机构、生活照料服务点等可根据其服务效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落实医疗康复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落实贫困家庭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医保范围内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省、市、区未成年人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其中对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资助比例为2∶5.5∶2.5,其它区为2∶4∶4。根据江苏省“明天计划”拓展工作方案,向散居孤儿及部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未成年人逐步扩大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四)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有效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未成年人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未成年人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不断扩大困境未成年人资助面,切实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加快特殊教育现代化建设,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实施“一人一案”,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配备相应的师资和设施,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
  (五)加大就业扶持保障
  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优先提供就业岗位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补助。
  (六)强化监督保护制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宣传力度,加快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监护缺失等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七)优化社会关爱机制
  完善困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活动。加强涉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突出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郊区要加快救助管理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下同)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其他各区要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福利设施,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福利和保护服务设施网络。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托养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及托养服务机构。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康复教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康复托养机构的康复教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专干)制度。各街镇要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村(居)委员会要聘请专、兼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专干),及时发现报告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需求,并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措施。
  (三)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市、区、街镇、村(居)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功能作用,构建困境未成年人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强化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发改、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托养、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卫计、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工作。财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康复保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未成年人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强化监管服务。街镇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未成年人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所掌握的基础信息。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以未成年人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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