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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7-31
实施时间: 2015-7-3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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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和促进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在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使用H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先由区内企业填制《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区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
  四、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五、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六、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七、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目前仅适用报关单有纸申报,税款柜台支付。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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