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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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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空港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成都海关决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对由成都空港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义
  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放行)是指接受申报的口岸海关对报关单等作业单证放行后,取消原有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改为通过系统向货运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监管场所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对货物进行实货放行或发运的作业模式。其中进口电子放行信息是指货物提运单的海关放行标志,出口电子放行信息是指海关对出口装载舱单准予装载的回执指令。
  二、实施范围
  电子放行适用于由成都空港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一)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中转,但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无转关数据的“点对点”模式转关进出货物;
  (二)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为转关启运地,转关至其他关区口岸出境的货物;
  (三)海关认为不适用电子放行的其他货物。
  三、办理流程
  海关对报关单等作业单证放行后,通过系统向货运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监管场所经营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对收到的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就运输工具名称、航班号、提运单号、件数、重量等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对同一提运单号的货物,收到多条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且报关单证号码不同的,监管场所经营人须核对累计重量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妥善保存电子放行信息及其他各类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
  四、附则
  实施电子放行后,对纸质放行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不验核海关电子放行信息。
  如监管场所经营人未收到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不相符的,应由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进/出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附件1,以下简称《确认联系单》),企业凭《确认联系单》至海关办理纸质单证放行手续。
  海关放行后需办理报关单证撤销手续的,企业除按现有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监管场所经营人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在库状态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在库证明》)。监管场所经营人出具《在库证明》后,不得凭原放行凭证办理货物交付/发运手续。
  出口货物漏装改配的,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出具《出口货物漏装改配证明》(附件3),由企业向现场海关提交以办理漏装改配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口货物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确认联系单
  2.进/出口货物在库状态证明
  3.出口货物漏装改配证明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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