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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7-9
实施时间: 2015-7-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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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内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企业、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外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二、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当向成都海关关税处递交书面申请并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三、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符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成都海关关税处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五、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当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六、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电子放行处理。如果额度扣减不成功,可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者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七、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八、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者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九、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放行前缴清。
  十、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进行改单处理后,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一、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十二、汇总征税未缴纳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
  十三、海关在每年年末对汇总征税企业实施年度评估,主要评估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通过评估的企业可继续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条件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二)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至海关集中打印汇总征税税单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三)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过程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的,海关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海关暂停或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五)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已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模式的。
  十五、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六、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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