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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7-9
实施时间: 2015-7-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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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含双流园区,以下简称综保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在综保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综保区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包括转关二程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包括关区口岸型海关监管场所)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综保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保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详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企业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五、区内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货物的舱单(包括转关二程舱单)等信息如实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接收到核准信息后前往口岸提货,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货物,并在提货后24小时内将货物运入综保区。
  区内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
  通过异地口岸海关经关区口岸型海关监管场所转关至综保区的“先进区、后报关”货物,应在转关单核销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
  六、区内企业至口岸提货时,如因网络、设备原因导致监管场所无法正常接收海关电子信息的,参照《成都海关关于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公告》(成都海关2015年第2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监管场所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出卡口的,按照《成都海关监管场所通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七、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
  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一般退运手续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采用“先进区、后报关”方式入区禁止类、限制类商品;
  (四)其他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综保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
  成都海关
  2015年7月9日

相关附件:
综保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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