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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7-9
实施时间: 2015-7-9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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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就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车辆,无需使用监管车、备案车,不需要施加电子关锁和GPS定位系统,在同一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同区块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二、未经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三、区内企业、车辆所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其此项业务:
  (一)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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