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6]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2-1
实施时间: 2016-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7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安徽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7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0日起执行。
  省 物 价 局      省 司 法 厅
  2016年2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鄂价法规[2002] 2002/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 闽价服[2013]66 2013/4/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 闽价服[2016]10 2016/5/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苏价费[2013]42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