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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2015]5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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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1日
  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字〔2013〕8号)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综合评审、核定;
  (三)根据计划项目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补助标准);
  (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通知;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政策兑现类除外);
  (六)提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计划项目或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七)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类除外)、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报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的不同,主要采取不同支持方式。
  (一)前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竞争前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及前沿性、民生类、公益性科技项目。
  (二)后补助。主要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各类后补助项目,以及鼓励企业自主投入,科技专项资金事后补助的科技科技项目。
  (三)以奖代补。对科技政策兑现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四)股权投资与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创新创业项目或者中试及产业化企业项目,通过以股权投资或基金形式进行科技资金投入。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研发类计划项目开支内容
  研发类计划项目主要指关键技术攻关、社会公益类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等直接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周期以内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设备。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重复列支或分摊。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等无关费用。
  7.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除按预算书和有关规定支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助外,不得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只可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可列支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能填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软科学计划开支内容依照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政策兑现类计划项目,以及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依据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支持重点,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并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经市人代会批准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批复预算,并拨付资金;因特殊原因尚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待项目评估或评审后拨付资金。
  对于支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原则上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不超过资助额度的60%,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中期检查情况或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因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预算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在验收或财务检查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增调(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拨款级次。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级单位的,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市)属单位的,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管理。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计划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研发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应当对科技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由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科技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计划项目申请,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或六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延期/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4日印发的《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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