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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文文号: 京审法发[2015]1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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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级和各区县审计机关。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处罚的下限至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B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对被审计单位可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2、对被审计单位可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3、对被审计单位可以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B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对被审计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2、对被审计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3、对被审计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对被审计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2、对被审计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被审计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五、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六、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七、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八、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十、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十一、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十二、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十三、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十四、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十五、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单位和个人违反《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的,依据《北京市审计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基础裁量档为C档,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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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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