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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中共衢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衢州市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财行[2015]32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27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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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衢州市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资〔2014〕26号)和预算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衢州市财政局         中共衢州市委宣传部
  2015年11月27日
  衢州市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衢州市委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办〔2012〕22号),规范我市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资金来源: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我市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完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提高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我市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与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同步。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市财政局结合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五条 使用方式
  采取直接支持项目与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市级以采取直接支持项目方式为主,包括补助、奖励等;各县(市、区)采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向: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社会效益明显的优秀文化产品奖励、文化产业市场体系培育等方面,并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2.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项目;
  3.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
  4.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项目;
  5.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项目;
  6.具有示范性、创新性文化产业项目;
  7.对特色文化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开发和经营项目;
  8.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市级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类企业单位;
  2.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规划,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具有较好市场潜力;
  3.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八条 申报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补助(奖励)资金报告;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实施方案、预期目标和绩效、保障措施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3年无涉税等违法行为;
  5.财务报告及财务人员信息资料(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申报与审批
  1.市级单位申报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料应于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委宣传部申报。其他市级单位可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2.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遴选,重点是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结合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把握项目申报数量等。同时成立转移支付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规划;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及预算安排。
  3.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转移支付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于8月15日前完成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的公示工作。
  4.根据公示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于8月31日前联合发文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并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在实际执行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轻重缓急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批下达。
  5.所有受支持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财政补助或奖励。
  第四章 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规定
  第十条 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原则上分配到县(市)的转移支付额度不低于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2。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额度由转移支付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结合各县(市、区)所报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因素法计算得分,确定转移支付对象与额度。同时,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各项分配因素权重的计算方法,适时调整完善分配因素。
  第十二条 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1.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各县(市、区)文化产业增加值规模、增长速度、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以及文化产业工作绩效、文化发展指数考核名次。
  2.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情况、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情况。
  3.各县(市、区)上年度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
  4.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2个月内下达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宣传部于8月31日前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所需的有关数据、材料以及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财政局转移支付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宣传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项目、支持方式等,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分配等相关程序;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按规定公开项目的全过程信息。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转移支付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三)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县(市、区)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和县(市、区)收回或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规定若有变动,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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