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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县区竞争性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5]12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2
实施时间: 2015-1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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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县区竞争性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2日
  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县区竞争性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工作,充分调动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区)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和《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突破传统的资金分配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将基础性分配模式与奖励性分配模式有机结合。
  (二)公开透明。评审标准、评审流程全公开,评审专家采用外聘方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合理。
  (三)突出绩效。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将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的前提,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资金来源与用途
  三年安排资金共计6亿元。资金用途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
  三、组织方式
  采取三级管理、专家决策的机制对竞争性资金进行分配评审和管理,分别由:
  (一)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
  (二)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竞争性分配评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绩效考评、监督考核。
  (三)各县区相应成立“两创示范”领导小组,作为县区竞争性分配的组织主体和管理单位,负责县区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的整体工作。
  四、竞争性分配程序
  (一)县区申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向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审核答辩。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上报材料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统一组织开展竞争性答辩评审。
  1、专家评审。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评审专家不少于9名,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聘请。
  2、现场答辩。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现场集中答辩。参加答辩的县区需由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作陈述发言,并接受专家组现场询问。专家评定按百分制计算。
  (三)公示审批。各县区资金分配结果,将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南昌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县区。
  五、监督与奖惩
  实行监督与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县区“两创示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缴竞争性分配资金;对亮点突出、增速较快、配套资金比例较高的县区,给予奖励。
  六、分配方式及分配计算方法
  (一)基础性分配资金(占竞争性分配资金60%)。主要以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小微企业就业人数、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四个指标为基础,各指标占比分别为30%、30%、20%、2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某地基础性分配资金=基础性分配资金总额×[(该地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各县区小微企业营业收入)×30% +(该地小微企业就业人数/∑各县区小微企业就业人数)×30% +(该地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量/∑各县区小微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量)×20% +(该地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各县区小微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20%]。
  各项指标基础数据以2014年为基期年,基础性分配资金除考虑上年度的执行情况,应重点考核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就业人数、技术合同成交额、拥有授权专利数四个指标的增幅情况(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10%、就业人数增幅不低于10%、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幅不低于15%、拥有授权专利数增幅不低于15%)以及配套资金情况(不低于中央和市级分配资金)。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指标任务的县区,将扣缴当年基础性分配资金。
  (二)奖励性分配资金(占竞争性分配资金40%)。主要以专家评审和现场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为主。根据专家评审最终分值,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其中重点考核区域小微企业发展特色和产业亮点、围绕小微企业的政策完善情况、各项指标的超额增幅情况与对全市相应指标的贡献度、超额配套资金情况等方面。对排名前5位的县区统筹分配奖励性资金。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三年,由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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