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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物价局湖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湖建发[2015]182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20
实施时间: 2015-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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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湖州实际,我们联合制订了《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物价局 湖州市水利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湖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湖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执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直接通过市财政结算账户汇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执收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83项“资源保护及补偿费等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0483款“资源保护及补偿等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四条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近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由市节水办按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
  第五条 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核定:
  (一)以环评或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等因素为参照,并经建设、发改、经信、水利、环保等部门核定后的用水量为基数。
  (二)基建用水户按照建设周期、建设面积和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
  (三)经核定的计划用水量每五年调整一次。如用水户在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计划用水量。
  (四)新用户凭核定的计划用水量才能至公共供水企业开户。
  第六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公共供水企业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用水户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乘以工作时间计算。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八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节水办按每年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公共供水企业提供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取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确认缴款后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市节水办提出书面意见,市节水办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三)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应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市节水办提出减免申请。市节水办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条 市节水办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节水办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发改部门。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含企业节水设施改造)、水平衡测试补助、水源地保护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年初由节水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财政预算,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复后使用,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财政、发改、水利、环保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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