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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7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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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执行我省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5〕202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为每人15元;笔试考试费为每人每科45元;面试考试费为每人100元。需要进行心理测试的,心理测试考试费为每人80元。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0目“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费”。2015年以后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
  三、对公务员录用考试费收入,如果确需在部门间或上下级机构间进行分成,请你厅根据事权和相应管理成本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务员录用考试费分成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成。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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