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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7
实施时间: 2015-7-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83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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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黑安监函字〔2015〕47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我省各级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一)收费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承担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任务的事业单位。
  (二)收费标准: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单位必须执行有关培训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培训次数和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授课,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国家和省指定的统一教材,并按照教材定价收费,不得加价。培训使用的其他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售,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费;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如需收费,应按规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培训单位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培训学员确需食宿的,食宿费应根据成本从低收费。对有条件自己解决食宿的学员,不得强迫其统一食宿。
  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
  (一)收费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考试科目: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仅限于特种作业人员)。
  (三)收费标准:
  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人30元(含实际操作)。
  (四)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各种证件一律不得收费。
  三、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技术考试收费对象
  按规定应当参加培训或考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新从业人员;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六)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
  (七)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
  (八)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九)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和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7目“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考试费填列50目“缴入国库的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以后缴库填列的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要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84号)同时废止。
  八、本批复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对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政策进行调整,需要对收费事项变更的,请你局及时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复。
  附件: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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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琪(游客)   2016年7月4日
想找一下黑价联【2015】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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