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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商品条形码印刷品[含信封]和国旗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5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8-27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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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价联〔2012〕72号文件的函》(黑质技监函发〔2015〕164号)收悉。为保证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商品条形码印刷品(含信封)和国旗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商品条形码印刷品(含信封)和国旗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由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条码信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收取。监督检验收费范围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定期检验、列入国家和省监督检验计划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和新产品鉴定检验)。未纳入上述检验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三、商品条形码印刷品(含信封)和国旗质量监督检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内收入类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收费收入”18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件:1.商品条形码印刷品(含信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国旗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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