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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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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标准的函》(黑卫规财函〔2015〕246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行为,保证我省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财综〔2015〕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包括:涉水产品卫生检验、饮用水卫生检验、个人累积剂量监测、医用诊断X线机防护监测、职业卫生监测、消毒产品卫生检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仪器分析。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取得合法资质的本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开展相关领域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委托内容、收费标准和金额等内容,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件: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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