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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明传[2015]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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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局,省垦区、省森工物价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清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内容
  (一)清理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清理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三)编制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二、清理规范措施
  (一)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二)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清单内的收费项目,明确要求各执收单位将涉及本单位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
  三、任务分工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信委、民政厅配合,负责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以及全省收费清理规范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自查工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收费的清理自查工作。
  各市(地)、省垦区、省森工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民政部门配合,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以及本地区收费清理规范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民政部门配合,负责本县(市)区域内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地)价格、工信、民政部门报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四、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方法
  1.组织相关部门自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各项收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下同)进行清理自查。在此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民政部门配合,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对其收费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2.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民政部门配合,选择当地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缴纳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收费金额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二)时间安排
  1.省直各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于7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单位)收费清理自查工作,并分别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委、省民政厅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及《涉企经营服务性(中介)收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
  2.各市(地)、县(市)、垦区、森工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民政部门配合,于7月20日前全面完成本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填报《涉企经营服务性(中介)收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形成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报告。
  3.各市(地)、省垦区、省森工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信、民政部门配合,于7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包括本级和所辖县市)收费清理规范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将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和相关附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绥芬河市、抚远县直接将本县(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和相关附表分别报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委、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收费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着眼于优化发展环境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县(市)、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落实,真正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漏报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协调沟通。本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尤其是政策界定方面的难度大、要求高。各地物价、工信、民政部门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快工作进度。本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集中力量,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为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做出应有贡献。对贻误工作、影响全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进度的,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委、省民政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焕义;联系电话:0451-82628017、13836137058;电子邮箱:hgtkc001@。
  省工信委,联系人:贾广生;联系电话:0451-82620869、13351408995;电子邮箱:hljyxc@。
  省民政厅,联系人:邢 猛;联系电话:0451-53621021转2206;电子邮箱:mj220451@。
  附件:1.涉企经营服务性(中介)收费自查情况统计表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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