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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5]2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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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缴纳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按企业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分钱。
  二、系统备用费征收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各级供电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单独装表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我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再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计算确定企业自发自用电量。企业自备电厂应积极配合做好自发自用电量计量统计工作,按月将系统备用费及时足额上缴给供电公司。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此前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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