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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5]10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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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美环境是宁夏最大优势”的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兼顾,对河湖沟渠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宁夏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包括黄河、泾河、葫芦河、渝河、清水河及湖泊、水库等15个断面)。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5个地级城市的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6.7%左右。
  到203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5%。
  三、主要任务
  (一)防治并重,全面控制工业污染。
  1.取缔“九小”企业。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含马铃薯淀粉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年底前,全区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等参与。)
  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级市要依据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结合本地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未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重污染企业退出搬迁规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5.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制定工业园区排查计划,倒排工期,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工业园区等全区依法设立的32家工业园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6.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排污口。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缔黄河干流宁夏段所有工业企业的直接入黄排污口。2017年年底前,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企业直排口;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企业,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确保水环境安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林业厅等参与。)
  (二)提标升级,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7.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现有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7年年底前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17年,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2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5个地级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再接再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参与。)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等参与。)
  11.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沿黄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农牧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参与。)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调整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县、市(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13.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旅游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旅游局等参与。)
  14.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在沙湖、阅海、艾依河等重点河湖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绿色人工配合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厅、农垦集团公司负责。)
  1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等参与。)
  (四)聚焦目标,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
  16.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因地制宜整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有计划地实施星海湖、沙湖、阅海、艾依河、鸣翠湖、清宁河、香山湖等湖泊生态补水,维持生态健康;对沙湖补水采用生态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理,改善水质。对星海湖、沙湖、阅海、艾依河、鸣翠湖、清宁河、香山湖、青铜峡水库、鸭子荡水库、沈家河水库、夏寨水库、三里店洼水库等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湖泊水库全面落实保护措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厅、农垦集团公司等参与。)
  17.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2017年年底前,结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完成清理、关闭排污企业在排水沟设置的直排口工作;在排水沟流域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2018年年底,中卫市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吴忠市南干沟、清水沟、青铜峡市罗家河、永宁县中干沟、灵武市灵武东沟、永宁县永二干沟、银川市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和石嘴山市第三(五)排水沟等全区重点入黄排水沟达到Ⅳ类水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排水沟城市段等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银川市于2017年年底前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19.强化南部山区跨界河流治理。对固原市泾河等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组织实施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等河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到2020年,固原市葫芦河、渝河等跨省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五)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20.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5个地级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21.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等地级市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2.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六)科学发展,优化空间布局。
  2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落实《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工业集聚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安监局等参与。)
  2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25.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七)重点突破,推进循环发展。
  26.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制定节水治污技术示范推广方案,重点推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的补充用水、园区及企业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27.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确保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各地均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全区范围内各高速公路服务区均要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到2017年年底,全区共建成20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八)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28.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年底前,建立自治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9.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银川市、石嘴山市要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30.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和25%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1.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实施生产流程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区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家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参与。)
  3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5个地级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33.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34.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35.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泾河、艾依河、沙湖等重点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九)多措并举,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36.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十)限期达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7.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水利厅等参与。)
  (十一)增项扩面,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8.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总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十二)评估预警,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39.防范环境风险。各地要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十三)规范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40.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按国家要求完成全区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四)因地制宜,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41.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完善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制度。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及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级市可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十五)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42.全面达标排污。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自治区每季度抽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各地级市要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4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自治区级巡查、地市级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及程序。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督查方案,加强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等参与。)
  4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六)严防严控,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45.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黄河干、支流流域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46.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自治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考核等要求,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及黄河干、支流流域土壤监测点位。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地下水监测设施,构建全区综合监测网络,共享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状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4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十七)典型带动,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8.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园区,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十八)开拓创新,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9.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全区统一环保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50.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监测、污染防控、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实现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产业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九)深化改革,理顺价格税费。
  51.加快水价改革。2015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52.落实收费、税收政策。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工业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其水处理价格、计量与付费方法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采用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提供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银川海关、质监局、物价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二十)明确任务,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53.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按《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一)多方配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54.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二)守法自律,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55.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积极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责任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国资委、非公经济局参与。)
  (二十三)绿色引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56.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个—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57.推行绿色金融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及各地级市要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置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创新驱动,促进多元融资。
  58.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环保产业相关基金。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参与。)
  59.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属于自治区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自治区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二十五)奖优罚劣,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60.依据目标任务和“一岗双责”严格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区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参与。)
  61.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62.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已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监察厅参与。)
  (二十六)高效透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3.实行水环境质量“一票否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公布全区5个地级城市的水环境状况及其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64.强化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二十七)拓宽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5.积极营造社会监督良好氛围。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司法厅参与。)
  (二十八)增强意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66.打牢环境保护思想基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参与。)
  我区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拿出切实具体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个宁夏”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自治区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2.自治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3.自治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4.自治区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5.《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任务部门分解表
  6.《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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