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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8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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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黑交函〔2015〕115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1〕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的批复》(黑财综〔2015〕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理论考试费38元/人(含上缴交通运输部8元/人);技能考试费60元/人(含上缴交通运输部10元/人);报名费5元/人。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理论考试费30元/人;技能考试费50元/人;报名费5元/人。
  三、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报名考试费:考试费35元/人;报名费5元/人。
  四、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照规定考试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监督。
  六、本批复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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