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4-10-18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