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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保险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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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和“一都三城”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发展原则,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着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持续推进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切实提高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能力。
  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保险业成为完善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全市保险深度达到4.3%,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全市保费规模、保险业资产总额在全省的位次与我市经济总量在全省的位次总体一致,实现同步发展。
  二、实施八大重点项目
  (一)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1. 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机构网点、精算、账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介入社保医疗费用审核,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效率。2016年,实现商业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市全覆盖。
  2. 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居民、新居民、失独老人、残疾人、计生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居民意外险、老年人意外险、护理保险等险种,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大力推广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逐步与基本医疗相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多形式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3. 加强养老保险服务。认真落实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二)加快推进“三农”保险体系建设。
  1. 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在产品开发、销售模式、售后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积极创新,在全市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有效弥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补偿方面的不足,建立较健全的面向“三农”的保险服务体系。
  2. 继续大力发展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对于国家、省财政实行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应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台政发[2015]21号文件的要求, 积极上调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逐步提高保障程度。自主探索大棚和大棚蔬菜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保险试点。将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相结合,在全市普及生猪保险,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继续深化和拓展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探索开展台州特色产业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扩大地方特色险种,争取将更多产品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省级试点险种目录。探索共保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
  3. 在实行农房统保的基础上,鼓励农户自愿投保其它家庭财产保险,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和保险机构资源,建立“三农”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对涉农保险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作用。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保障的责任险发展机制,充分发挥责任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进公共管理模式转变,加快责任保险发展,大力推进医疗、环境污染、火灾公众责任安全等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拓面。在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和大部分私立医院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和病员安康保险,并进一步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配置手扶电梯、高层电梯的公众场所和小区中,推广电梯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研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高危等特定生产领域和行业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渔业捕捞生产雇主责任保险。深化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高气象灾害风险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探索开展对易受台风、暴雨、大风等影响的高气象灾害风险单位的气象灾害责任保险。
  (四)大力推动保证保险。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全面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大补偿力度。加强政银保合作,优化工作流程,积极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等提供增信服务,增进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五)培育壮大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由商务、海关、外管等单位参与的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布相关风险预警和资讯等信息。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六)深化科技保险创新试点。
  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融资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发展专利执行和责任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大对科技人员的保险服务力度。创新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增进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七)试点开展台风巨灾保险。
  针对我市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省政府的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台风巨灾保险试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条线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和商业保险三位一体的多层次风险分摊体系,逐步建立涵盖财产、人身及应急转移费用等内容的综合性巨灾保险机制。推进自然灾害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加强巨灾保险的宣传推介,提升企业和城乡居民利用商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认知,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八)有效促进“险资入台”。
  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加强同各大保险集团总部之间的密切联系,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市经济建设。建立保险资金运用资源库,搭建保险资金对接平台,形成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项目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我市产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鼓励保险资金投资“都市核心”等商业不动产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产业链整合,投资养老社区建设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形式,为我市重点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定向大额协议存款、购买或建设办公用房等形式实现在台资金运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推进“一都三城”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保险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及时协调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社会公众迫切需要但又无法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重点政保合作项目,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施项目顺利推进。加大对保险机构的考核力度、完善考核内容,加快推动全市保险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增强风险应急处置和疏导化解能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施项目顺利推进。市金融办要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牵头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及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分别开展农业、林业和渔业、涉渔、海洋领域的互助保险工作;市环保局牵头,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扩面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单位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安监局牵头,研究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食安办牵头,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市残联牵头,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市气象局牵头,探索开展高气象灾害风险责任保险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推广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扩面工作;市商务局牵头,推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市科技局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市经信委牵头,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质监局牵头,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市财政局牵头,做好支持政策的资金保障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金融办牵头,探索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市级各产、寿险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保险业改革创新实践。
  (三)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推进行政职能转变,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改革财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方式,逐步实现直接分配资金、项目到企业向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形式转变。探索建立保险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政策性保险和重点实施项目进行风险补偿,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奖励,对引进和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支持,在市级层面尝试设立超赔风险准备金,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探索对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切实落实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推动规范发展。
  市级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加快责任险、信用险及长期保障型业务的发展,增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完善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政保合作成功经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认知保险、运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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