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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政发[2016]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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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借、用、还”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和偿还债务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债务管理范围
  债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其中,政府性债务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而举借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指纳入融资平台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举借的债务。
  二、债务管理基本要求
  (一)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对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与本区域经济发展和财力相适应,并严格按规定程序举借和规范资金用途使用。
  (二)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将企业债务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四)各级政府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债务管理。
  (五)各级政府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区域年度债务计划。
  (六)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机制
  (一)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限额内通过省级发行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举借。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债务计划,及时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按照国务院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企业债务只能在本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按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用途使用,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对特殊事项需举借债务并超过批准限额的,应报本级政府批准。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天内,应当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债务计划及时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四、债务计划编制、审核和批复
  (一)债务计划的编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举借、偿还和债务余额变动等情况。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债务计划。
  (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政府年度债务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应当在20天内批复给各功能区和融资平台公司。
  (三)批复的年度债务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年度债务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的年度债务计划,20天内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各级政府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分年度、单位、项目、金额、融资类型和还款期等内容的地方债务台账。
  五、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政府性债务被省级财政部门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二)各级政府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域内年度债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债务风险较高的单位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三)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四)当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并不断完善债务应急处置机制。
  (五)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应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行。
  六、其他本通知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5]181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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