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市监[2016]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3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680元/人/年[省市财政补贴375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83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22元/人/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用人单位分别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7%和3.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费用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2016年度办理的,按移交费用的75%计算。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 2015/9/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 苏政办发[2019] 2019/10/19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医保发[2021] 2021/10/18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 黔医保发[2023] 2023/8/2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 哈政办发[2015] 2015/12/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吉政办函[2007] 2007/8/27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 2022/12/28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 津医保局发[202 2023/9/15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 宁政发[2012]32 2013/1/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长府办发[2006] 20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