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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3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9
实施时间: 2016-2-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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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和《温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9日
  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
  为加大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推进力度,特建立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单位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制度、上下联动考核制度、事后监管制度、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管理制度等5项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能转移办)负责召集,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决咨委办、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工商联负责人或受委托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组织代表参加。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
  职能转移办通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成员单位通报交流各自的履职情况;审核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转移目录、实施工作方案等文件;研究职能转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工作职责。
  1.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职能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市职能转移办提出会议议题;
  2.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4.联席会议形成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由市职能转移办根据需要整理成会议纪要和信息通报印发。
  二、建立市级单位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列入实施职能转移的市级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按时向市职能转移办报送拟转移职能项目;
  2.按时向市职能转移办报送列入目录内的职能转移事项实施方案;
  3.获市职能转移办同意职能转移项目的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发布职能转移公告,并报市职能转移办备案;
  4.拟定承接单位名单经公示后,应及时与之签订承接职能转移协议,并报市职能转移办备案;
  5.及时制定转移事项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单位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6.及时做好进展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7.职能转移办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具体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见附件1。
  三、建立上下联动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编委办。
  (二)考核内容。
  1.制定职能转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2.出台《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实施办法》;
  3.印发《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
  4.指导职能转移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完成《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方案》的批复;
  5.指导职能转移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
  6.及时做好进展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推动职能转移工作取得实效;
  7.按时完成市职能转移办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具体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见附件2。
  四、建立事后监管制度
  (一)职能转出单位应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承接职能转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费支付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承接职能协议。
  (三)职能转出单位应制订职能转移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单位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的主要内容:
  1.在承接职能期间主体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是否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持续开展工作;
  3.是否按照协议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4.是否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信息公开;
  5.是否有违规收费情况;
  6.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职能转出单位应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验收结果按要求报送职能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汇总。
  五、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管理制度
  (一)规范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按照自愿申报、分级编制、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从公布的名单目录中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加强承接政府职能信息公开。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时,社会组织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职能转出部门审查。同时,社会组织要依托报纸、网站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就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事项,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建立承接政府职能信用记录机制。职能转出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社会组织承接其转移职能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项目完成后的考核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进行管理信息记录和报送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能否继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重要依据。
  附件:1.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
  2.上下联动考核内容和赋分标准
  温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5]10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编制、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 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要求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承接相关事项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资质及人员;
  (六)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2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且运行成效明显、作用发挥良好。
  第六条 社会组织获评估等级3A及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简化申报程序,优先予以认定: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近3年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且工作成效良好;
  (三)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级相关政府部门表彰。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请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盖章的《章程》及上2个年度年检合格证明;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获得评估等级、享受税收优惠、获得相关荣誉、具备相关专业设备和资质以及其他运行成效明显、作用发挥良好的证明;
  (八)已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与方式:
  (一)材料申报。凡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可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仍需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
  (二)条件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材料,按照第五条规定,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经部门对接、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程序后,形成本级的拟推荐目录,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三)目录核定。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由当地政府审定批准,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目录。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并从目录中删除:
  (一)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不能按要求完成政府转移职能工作,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五)因故不再具备相关条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从目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并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
  准予编入目录后,3年内未获评3A及以上评估等级,或已获评3A及以上评估等级过有效期后2年内未再获评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被推荐资格失效,社会组织应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发布新增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同时发布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而被取消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
  第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经过基本的条件审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在确定承接的社会组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从公开的名单目录中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应对社会组织承接其职能转移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项目完成后的考核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工作,并形成工作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信用记录,及时披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价情况及不良记录信息,作为认定社会组织能否承接职能转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行为及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会组织相应的年度检查结论或降低其评估等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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