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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建[2015]9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5-12-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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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农村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以及为保护耕地开展的土地规划、调查、登记、用途管理、执法监察、宣传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开发项目、旱改水项目、农土资金项目、耕作层表土剥离项目、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等支出。
  (二)耕地保护支出。包括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评估、修改、调整,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数据库更新维护,基本农田划定、调整、监管及保护标识、标志设立,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土地执法与动态巡查,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科普、科研,耕地保护能力建设等支出。
  (三)补充耕地指标收购支出。即为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从市县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支出。收购资金来源于专项资金中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他资金。
  (四)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与开发项目库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土地开发项目耕种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
  (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为主体的“先建后补、以补促建”方式的土地整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发放奖金、津补贴、平衡财政预算。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市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新增费返还市县相关业务补助资金等。
  市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考虑年度缴入省级的新增费金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保有量、项目资金管理绩效、实施能力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及预算。
  新增费返还市县相关业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考虑各市县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专项工作保障水平、年度新增费缴纳情况、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经费预算。
  上述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年度总额度、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所占权重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一年一定。
  (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是中央及省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及预算控制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踏勘选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及预算。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初审并汇总上报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后,下达计划和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如实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合法。同时,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预算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湘财建[2014]22号)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审批。调增预算的,资金从不可预见费中解决,仍然不足的,由当地市(县)财政部门解决;调减预算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涉及到项目地点、工期变更的,由市州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相应提前下达或编入预算。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本级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财务决算。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财务决(结)算审计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政府采购的由项目所在地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要编制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绩效情况。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价优秀的项目和单位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给予持续支持。对检查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和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工作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用于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照新设专项资金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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