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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行[2015]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5-8-26
实施时间: 2015-9-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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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
  现将《湖南省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审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保证我省审计机关专项审计工作开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
  (二)“金审工程”运行维护;
  (三)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即省审计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发生的审计费用。
  第五条  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有: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审计人员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和实际工作天数。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区差旅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水平。
  (三)工作实绩因素,主要指上年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完成时效等。
  (四)同级政府财力状况,主要指当地人均财力情况。
  第六条  “金审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照“金审工程”系统建设支出情况、资产规模、运行维护支出、当地物价水平、同级政府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经费按项目法分配,按照工作量和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费标准予以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项资金由省审计厅汇总各级审计项目补助资金、“金审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后,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下达。其中,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补助资金、“金审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商同级审计部门将经费拨付到位。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资金列入当年省审计厅部门预算,按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属地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并于下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汇总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从每年7月份起,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方案,1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分别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和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其中对下级审计单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将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财政,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最终金额。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省审计厅负责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审计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支持范围分配资金额度、审定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市、县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省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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