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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信息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监事[2015]23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9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福建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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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优化监管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监管规定,围绕更加全面提供中介执业信息、更加客观反映中介执业质量、更加有效提升选聘效率的要求,遵循“量化评价、分类标记、按需抽选”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介机构申请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注册地在福建或在福建有分支机构;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四)自愿配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将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办公室做好本规定要求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应报送的资料
  (一)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入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二)基本情况,包括自有(租用)场所、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三)营业执照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五)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六)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行业协会出具或公开的资信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十)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第三条 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审核
  (一)评审委办公室对中介机构申请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的,每季度汇总并报评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同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告。
  (二)凡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如自有(租用)场所、固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本规定第二条第三至第九款等情况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办公室书面说明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应在每年6月向评审委办公室书面说明。
  (三)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出现报送的资料不实或没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及时说明情况的,由评审委办公室通知其改正,并视同自动放弃备选资格6个月;拒不改正或累计发生3次的,视同自动永久放弃备选资格。视同自动放弃备选资格事项由评审委办公室报评审委主任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 量化评价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
  (一)评审委办公室每年6月综合从中介机构信息库用抽签方式确定备选中介机构的选聘方(以下简称选聘方)、行业协会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对上年度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采用百分制),其结果经评审委审定后作为分类标记的依据。其中:选聘方以填写《××××年度所聘中介机构项目评价表》(详见附件三)的方式对所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算术平均后权重占量化评价结果的50%;行业协会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均以自有的方式进行评价,算术平均后权重各占量化评价结果的25%。
  (二)选聘方、行业协会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的任一方评价无法及时获得时,其所对应量化评价结果的权重平均分摊到其他方。
  第五条 分类标记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
  (一)设置量化评价结果、机构具备的业务资质(资格)、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机构所在地常驻注册执业人员、机构注册或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等指标对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进行分类标记。其中:量化评价结果分为全选、60分(含、下同)以上、75分以上、90分以上等4个档次进行标记,机构具备的业务资质(资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明确的分档进行标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机构所在地常驻注册类执业人员按照申报的实际人数进行标记,机构注册或分支机构所在设区市按照福建省行政区划进行标记。
  (二)中介机构信息库中的中介机构,均按照最后一次的量化评价结果进行标记;尚未进行量化评价的,暂按60分进行标记。
  第六条 按需抽选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
  (一)选聘方凭确认项目开展的有效文书,并根据其需要和分类标记的选项,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一次性抽取3家备选中介机构。
  (二)选聘方确定分类标记的选项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待选的中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应低于5家;否则,应视情调整分类标记的选项。
  (三)评审委办公室在选聘方抽取备选中介机构后,应打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抽签结果表》(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并由选聘方经办人员署名确认。其中:一份交选聘方按照有关程序选定中介机构,一份存档。
  第七条 建立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业务满负荷报停机制
  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因业务满负荷等原因可向评审委办公室书面申请报停备选资格,报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报停期间失去备选资格。
  第八条 备选中介机构不得拒绝参与选聘
  备选中介机构结果一经产生,备选中介机构不得拒绝参与选聘。对拒绝参与选聘的,由评审委办公室通知其改正;2个工作日内拒不改正的,视同自动放弃备选资格6个月,选聘方可以重新抽取以补足3家备选;累计发生3次拒绝参加选聘的,视同自动永久放弃备选资格。视同自动永久放弃备选资格事项由评审委办公室报评审委主任审核后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闽国资办[2008]56号)和《选聘中介机构的实施方案》(闽国资监事[2008]156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入库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3.××××年度所聘中介机构项目评价表
    4.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抽签结果表

相关附件:
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入库申请表.doc    
诚信承诺书.doc    
××××年度所聘中介机构项目评价表.doc    
省国资委中介机构信息库抽签结果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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