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京财教育[2015]1939号京教材[2015]3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委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9-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市属高等院校,经办银行: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现就落实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区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仍由市财政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制度,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制度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在市财政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之外,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经办银行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市教委将建立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制度;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88号)规定,鼓励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本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市属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目前还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区县教委要在现有条件下,通过调剂、整合、挂靠等形式尽快成立专门的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确保正常运转;高校也应建立相应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区县教委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在职务晋升、职称等方面给予应有的关注。教育部门与经办银行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建立资助管理机构、高校和经办银行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资金上保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市教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区县教委和普通高中要在高中阶段特别是高三毕业生中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北京市市属高校所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所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9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沪财教[2014]80 2014/12/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 冀财[2016]59号 2016/3/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 皖地税函[2002] 2002/5/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 宁政办发[2003] 2003/1/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 沪财教[2009]30 2009/6/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 黑政办发[2000] 2000/9/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 苏政办发[2001] 2001/11/30
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 财教[2022]110号 2022/5/2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 津地税流[2002] 2002/6/2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 津政办发[2002] 20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