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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资[2015]2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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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高压管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04元调整为2.29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9元调整为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08元调整为2.41元。上述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同步降低城市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出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同步实施。安排终端销售价格时降价幅度不能低于城市门站价格的降幅,并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同时各地要按要求,尽快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工作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精心部署,把此次降价工作做实做好。各地价格部门在出台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重要意义。各地调价方案出台后,要切实做好跟踪督查工作,确保方案平稳实施。下一步省局将通过省政府网站公开各地终端销售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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