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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14
实施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7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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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5年9月17日同意南京市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15年11月5日前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00号2412室):
  三、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报名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后公告。
  特此通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人:赵海红
  联系电话:(025)8457047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系人:高赟
  联系电话:(025)83501308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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