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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5]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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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各地要建立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亦可委托水利、税务等有关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或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月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报送自备水取用量报表。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凡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低于50%的地区,省级财政不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奖补资金。
  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可由公共供水企业一并收取,但应全额用于相应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上缴入库工作
  各地要严格污水处理费征收上缴工作,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并按要求向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财政及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应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的,地方财政应给予足额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完善运营服务费的拨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的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管和考核情况,以及对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运营服务费;未达到出水水量、水质等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污水处理费中专项提取的污泥处置费,在确保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的基础上,结余资金可用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行维护。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果,按月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时间拨付运营服务费。
  四、强化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污水处理费监管。二是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质量的日常监管和考核,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费征缴长效机制,对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规加强执法。四是严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监督排水户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管,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五、做好污水处理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
  各地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办法》要求,定期将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进社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措施的贯彻措施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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