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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工会法律援助岗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字[2015]17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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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市直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共同研究,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工会法律援助岗(以下简称工会法律援助岗),同时加挂劳动人事争议工会人民调解室牌子。为确保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意见。
  一、工会法律援助岗设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级工会从青岛市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中选聘,或者从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律师事务所选派的律师中选聘。工作人员聘用期限为一年。聘期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由三部门共同确定后,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工会法律援助岗的职责为:向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按要求进行案件调解等工作。
  三、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以《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青工〔2015〕26号)的规定为准。
  四、工会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劳动者的法律援助申请,应耐心倾听其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并做好建档记录。
  3、工作人员接收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及时报送工会审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由工会指派律师承办。
  五、工会法律援助岗开展咨询和调解的规则和程序:
  1、当事人到仲裁机构窗口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仲裁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引导其到工会法律援助岗进行咨询。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的答复内容须与仲裁机构统一口径。
  2、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由工会委派或者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应依法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3、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收到调解材料后,应作好填表登记,并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期限最长为15个工作日。⑴在调解期限内,若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由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制作调解书。⑵当事人提出置换仲裁调解书的,仲裁机构应协助办理。⑶调解成功的,应按相关规定建立案卷,并将调解协议等材料交仲裁机构窗口登记备案。(4)在15个工作日内调解不成的,若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安排当事人及时办理延长调解期限手续。若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仲裁机构窗口办理立案手续,并将调解材料移交给仲裁机构。
  4、对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六、工会法律援助岗的管理办法:
  (一)工会法律援助岗由三部门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以各级工会为主。
  从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工作人员,由工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征求仲裁机构意见后,列入聘用范围,安排到工会法律援助岗值班,并将排班表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在岗出勤、工作和服务等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月向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定期提出是否适应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应根据仲裁机构提供的考核等情况,核发相关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相关补贴,并取消选派资格。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工会法律援助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由工会或由其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更换。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选派资格:
  (1)受到行业行政处分或行业纪律惩戒处分的;
  (2)未经允许,委托或指派非援助律师代为提供法律援助的;
  (3)释法、答复在法律上与仲裁机构不一致,损害仲裁机构和工会形象或声誉的行为的;
  (4)由于工作不当,与劳动者发生冲突、争执的;
  (5)对于重大、群体性案件,未及时汇报且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6)被劳动者投诉,经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
  (7)无故缺席值班1 次(含 1 次)以上的;
  (8)无故迟到、早退累计 2次(含 2 次)以上的;
  (9)为劳动者设定明显不合理的诉求,或阻碍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10)三部门认为应当取消选派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工会法律援助岗所援助和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由三部门共享,并按《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青工〔2015〕26号)等规定,进行立卷存档。
  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将案卷归档材料送交工会审查,工会组织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的,由工会按规定发放办案补贴。
  七、仲裁机构应为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电话、电脑、网络等)以及就餐等工作、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应设置法律援助服务公示牌、宣传资料架,摆放法律援助申请指南、服务联系卡等。
  八、工会法律援助岗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进行咨询或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工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按照《青岛市工会法律服务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青工〔2015〕26号)执行。
  九、对提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及其选派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实行退出机制。
  十、本意见由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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