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电[2015]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19
实施时间: 2015-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通知如下,请立即贯彻落实。
  一、从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本次方案实施时价格暂不上浮,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二、从2015年11月20日起,降低我省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4.33元降低为3.63元。同时,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最高价格管理,允许经营企业下浮。
  三、降低后的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90元,各地原则上要同步同幅度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于2015年12月1日前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抓紧工作,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和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抓紧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确保年内出台。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 粤发改价格[201 2015/11/20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浙价资[2015]23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