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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农[经]发[2015]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0-14
实施时间: 2015-10-14
法规类型: 国土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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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农牧局、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引导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
  现代农业发展缺资金、缺人才、缺现代管理,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
  (一)鼓励工商资本多元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在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时,要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突出特色优势,科学安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以促进经济、社会、人口、城乡、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准确把握租赁农地的时间面积。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地,不仅挤占了农民的发展空间,而且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规模不经济”。因此,要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不农用。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年限。
  (三)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严格防止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以后搞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要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农地农用原则,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市场作用,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
  各地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意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经营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耕地“非农化”。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机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从严把好关口,关键要建立五项制度。
  (一)建立上限控制制度。综合考虑我区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面积,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及中宁县每个县(市、区)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在5000亩以内,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及红寺堡区每个县(市、区)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在10000亩以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二)建立审查审核制度。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要先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申请必须提供书面材料;村委会(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相关信息。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44号)规定的审查权限,乡镇或县人民政府成立审核评估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制定审核评估方案,确定审核评估事项,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重点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资金技术实力、诚信情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包括土地流转受让主体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姓名、注册资金、实际出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土地流转受让主体银行贷款额度、履约能力及信用情况,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用途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是否有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等。根据实际情况,由流转地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村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点)采取书面报告、专题座谈、现场查看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围绕审核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涉稳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评估。土地流转所在乡镇或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对审核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或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及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所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进行协商洽谈。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须有具体的起止时间。流转面积较大的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三)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工商资本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当年流转费全额兑现;并按下一年度土地流转租金的10-30%给村集体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各地要按照“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原则,村委会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监督主体,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工商资本租地,以乡镇、县(区)为主进行备案。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1000亩及以内的,由乡镇备案;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1000亩以上的,由乡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备单位要及时补报、续报材料。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要重新备案或注销备案。
  (五)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做好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要建立健全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强化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每年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重点检查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流转和经营农地。强化农地使用监管,对于土地撂荒的,可停发农业补贴并责令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对于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耕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既可以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又可以避免出现损害农民利益和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保障土地有序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一)强化部门责任。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农村政策研究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改变用途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各地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更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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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 农经发[2015]3号 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