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5]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8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公布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中央、省规定日期及时取消和停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费。
  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取消和暂停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1.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 财税[2015]69号 2015/7/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3]10 2013/11/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 2017/3/30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青财综字[2015] 2015/3/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 京地税票[2002] 2002/8/16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 津财综[2001]49 2001/7/6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 鲁财综[2008]83 2008/12/5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11 1992/4/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湘财综[2006]44 2006/8/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管理的 沪财预[2011]34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