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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场所使用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商价[2015]9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30
实施时间: 2015-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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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和城乡社区健康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1]8号),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843号),就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优惠政策作了相关规定。从近年来实施的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是比较好的。但最近从基层反映的情况发现,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和城乡社区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62元)执行。使用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对养老机构、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使用水、电、气等执行优惠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三、各级发改、物价、民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及时查处纠正。
  四、各地发改、物价、民政部门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要迅速开展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请于2015年3月10前报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省民政厅福利处。省里将适时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民政厅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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