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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教委体[2015]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0-22
实施时间: 2015-10-2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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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自2007年起,本市逐步将0-18岁人群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并且相关医保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为全市青少年学生和幼儿的基本医疗提供保障。近日,本市印发《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16年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适当调整。根据《通知》规定,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同)学生及幼儿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本市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登记缴费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具体方式按中小学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随中小学生同步调整为100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教育、医保各相关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幼儿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二)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通过相关医保工作网站上传在册在籍学生信息,并根据医保部门核对后反馈的信息,为在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参保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三)各区县医保部门要配合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共同做好政策宣传与操作培训工作。
  (四)各高等学校应继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保率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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