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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企[2015]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6-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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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能源局,市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能源局
  2015年6月9日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节能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节能降耗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节能专项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长沙市能源发展与节能规划。
  第三条 节能专项由市能源局主管。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节能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市能源局具体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能源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节能专项按照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及领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改造项目。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利用。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四)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包括分布式能源项目及其相关产业链的支持。分布式能源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节能能力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服务、节能监察等相关管理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节能专项根据项目或活动产生的节能效益和社会效益采取补助、奖励或另行制定的管理细则中明确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具体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以当年的节能专项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节能专项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节能专项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其中,中央和省在长单位、市属单位向市能源局申报,各区县(市)(含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湘江新区,下同)单位向所在地能源局(办)申报。
  (二)部门审核 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中央和省在长单位、市属单位的项目进行初审;各区县(市)能源局(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能源局和市财政局。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专家评审 市能源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 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节能专项预算规模拟定预算安排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报主管市领导审批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能源局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情况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五)集中支付 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主管市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集中支付手续。
  (六)绩效评价 市能源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价。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等文件及会议纪要明确的项目或相关节能管理事项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呈报审批,不再进行公开申报和专家评审。
  第四章 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能源局(办)和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三)项目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我市节能与能源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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