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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4]3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2-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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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扶持和引导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加快物流标准仓储设施建设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物流企业按《长沙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1-2020)》新建成的标准仓储设施,且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
  (二)对仓储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储项目用地,以成本价作为起拍价进行招拍挂。如果该类项目周边需进行重要基础设施配套导致成本价过高,市政府对物流仓储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给予20%的配套综合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进行配套。
  (三)对土地摘牌后1年内未启动建设的物流仓储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2年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依法予以收回。
  三、发展城市共同配送
  (一)对从事城市共同配送的大型公共配送集货配载区和以城市共同配送为核心功能的综合服务区、城市末端共同配送网点、城市共同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等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从事城市共同配送的商贸分销物流配送企业、连锁商超物流配送企业、电子商务集聚区物流配送企业、冷链基地物流配送企业、快递快运物流配送企业等物流企业,按年度物流配送业务量,给予适当支持。
  四、支持物流企业发展
  (一)做大企业规模。对年度物流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每10亿元为一等次)物流企业,按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中国物流企业50强称号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和扶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AAA、AAAAA认证且符合物流规划布局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仓储协会四星、五星仓储认证且符合物流规划布局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物流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年度融资费用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为我市重点制造业企业提供产业链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按其承接的年度物流业务发生量,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物流企业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物流企业当年录用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物流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专项培训费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
  五、培育快递物流
  支持快递物流企业开通的国内货运专机航线在长沙进行经转。对在长沙经转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停飞后复飞的航线不重复奖励。
  六、鼓励物流行业商(协)会发展
  (一)市物流行业协会、市仓储与供应链商会及我市物流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国内外重大行业性会展、培训等活动,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物流行业协会、市仓储与供应链商会组织本市物流企业参加国内外行业性重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组织单位给予补贴。
  (三)物流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展企业给予补贴。
  (四)鼓励市物流行业协会、市仓储与供应链商会开展行业调查、数据分析,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发展统计工作。对于能按季度提交行业发展数据分析报表、按年度提交行业发展年度报告的单位,每年给予适当支持。
  七、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4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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