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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10-24
实施时间: 2014-10-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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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住建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水利(水务)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高城市供水终端水价的改革举措,部分市县没有及时贯彻落实,影响了国家水价战略有效实施。为加大国家水价战略执行力度,推进“两型”湖南建设,优化供水企业外部环境,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就加快水价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各市县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明确我省第一阶梯水量每人月3.6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5.5立方米的指标核定阶梯用水量。全省四口之内的家庭每户月第一阶梯水量一律不得突破15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不得突破25立方米,防止阶梯水价制度低效运行甚至沦为空转。
  二、完善供水价格分类,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城市供水价格由原五类改三类,实行工商用水同价的改革,各市县区务必在2014年底完成。对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生活用水,一律不分公立、非公立,随着水价改革纳入居民生活用水范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提高水价行政决策效率。今后城市供水企业除因企业人工、制水成本、管网更新改造等企业内部因素影响水价提高需要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外,凡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终端水价的,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文允许供水企业一律按政策规定相应调整终端水价。
  四、限期落实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的足额征收。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由按城市供水企业售水量每立方米2分调整为按取水量每立方米8分,各市县区应尽快启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程序,按规定标准上交水资源费。不论是否启动水价调整程序,水资源费征收一律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取水量和新标准执行到位。城市供水企业可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立方米不超过0.125元(取水量与售水量之比不超过1.5625:1)相应上调终端水价,今后水资源费标准每提高1分钱,终端水价可同时相应提高1.5625分。
  五、加大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力度。各市县区应结合水价调整,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污泥处理成本相应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在2015年底前应调整到每立方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不低于1.2元(含污泥处置费0.15元/吨),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区不低于1.0元(含污泥处置费0.1元/吨),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乡镇应参照县城标准执行。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45元,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区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3元,已建垃圾收运体系的乡镇应积极开展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收费标准不低于0.2元。到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标准和实现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市、县,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2元/吨(含污泥处置费0.15元);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低于0.45元/吨。今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按政策要求提高,终端水价同步提高。
  六、加大对随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支监管力度,确保应收尽收,收费专款专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及处理企业的结算价格及相关服务情况的监管,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提高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七、明晰政府和供水企业间的责任边界,优化企业外部环境。突出供水行业的公共属性,明确政府责任,不能因供水单位属于企业或经营方式的改变,而放弃政府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有的责任。各地可通过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城乡原水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建设经营一体化,将各环节各单位责权利制度化;关闭或重组自备水厂;为公共用水和福利用水买单;为过去未进入成本的管网更新改造、户表改造明晰政策;为开辟战备水源买单或贴息;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供水规模过大、生产能力过剩、管网漏损率高、冗员过多等非企业责任导致企业财务成本与政府定价成本差异的,政府相关部门应提出解决的时间和措施。为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供水、低成本供水创造条件。
  八、加大城市供水企业内部约束,降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成本。鉴于供水管网等设施建设采用供水企业统建统管模式和社会化建设模式各有利弊,在报经当地政府决定建设模式的前提下,对采用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模式的,除强化企业水价成本公开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供水企业统一承担供水及加压设施建设施工维护的成本监审,从严核定相关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对采用市场化建设模式的城市供水及加压设施,城市供水企业为确保安全供水(含二次供水)履行验收职责的,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开梯水损费和验收劳务费外,不得收取任何未经自愿委托的其他服务费。
  九、要采取措施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在调整水价时,各地政府要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采取减免水费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十、加强涉水价格政策的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宣传我省水资源紧缺特别是水质性、季节性缺水现状,深刻领会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力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意义。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民众的直接沟通交流,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可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等,邀请公众参观、考察供水企业在提高水质、改进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了解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在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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