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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5]8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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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征收方式同第一阶段。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行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及时征收。严禁违规减免排污费,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逾期不缴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通过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切实提高透明度,畅通公众表达渠道,不断强化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保厅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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