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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价格取消服务性收费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5]9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19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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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号)有关规定,现就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价格(收费,下同)和取消服务性收费实施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经营服务性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一)土地登记代理收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三)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费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
  (五)安防工程检测检验收费
  (六)矿山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
  (七)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收费
  (八)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费
  (九)信用评级服务收费
  (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
  二、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8〕239号)废止。
  三、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凡不在《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范围内的价格(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文件一律废止,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上述经营服务性价格放开后,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通过协商,合理约定服务价格;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细化服务内容,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价格放开后的统计、监测报告制度;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30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文件(见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废止的价格(收费)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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