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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5]1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8-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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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鄂价费〔2015〕1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1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改进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管理由原来核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方式,改变为由各高校自行对照现行收费政策规定,执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其中,重点专业由普通本科高校严格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严格核对重点专业上浮比例和上浮专业数量,按当年公布的专业或专业类别确定具体学费标准,严禁突破两个30%的上浮比例规定。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均不再审核各高校具体专业学费标准。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高校服务性收费范围
  高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
  高校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对在校学生的服务性收费,由高校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学生承受能力、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和非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校外人员、有关单位委托提供服务的收费可按市场运作方式协商制定收费标准。今后不再对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收费备案,取消高校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备案管理方式。
  三、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高校对在校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管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代收,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营利,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一律不得收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命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将实习实训等正常学习范围内的教学内容转变为服务性收费,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在学费中加收实习、实训费、耗材费等;严禁委托或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培训费等名目的费用。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每年开学前,高校要将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不得收费。
  五、建立健全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后,各高校要继续按照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的要求扎实做好收费统计工作,根据鄂价费〔2015〕33号文件要求,认真填写《XXX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一、表二)》,并撰写XXX年度收费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应于每年6月10日前报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六、加强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收费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方式转变和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通报,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七、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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