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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方式与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交通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26
实施时间: 2015-6-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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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交通运输局(委)、物价局、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省高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实现我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全国联网,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超限运输的治理力度,规范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方式与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型分类与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对接,现行基本收费标准不变,现车型分类与行业标准交叉的车辆下靠一档,各类车型收费标准按照1﹕1.5﹕2﹕2.5﹕3的倍率执行,独立收费的桥梁收费标准不变(详见附件1)。
  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的计费方式与《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接(详见附件2)。
  1.正常装载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1计费,20吨以上至40吨部分,按基本费率1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1的50%确定费率计费,4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1的50%计费。
  2.超限装载车辆:其正常装载部分同正常装载车辆计费,超限率≤30%部分按基本费率2计费,30%<超限率≤100%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3—6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超限率>100%部分按基本费率2的6倍计费。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完善相关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稳定畅通。
  本通知从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实施。
  附件:1.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2.湖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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