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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暂行细则和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5]2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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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暂行细则》和《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暂行细则》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重庆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暂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对象,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及其他自行公示信息(以下简称即时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应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按照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不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已注销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抽查范围。
  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市区(县)政府、市局部署开展的专项治理整顿、案件调查等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市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制定全市抽查工作方案,摇号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明确抽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市局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属地工商部门实施具体检查。
  各区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负责对本辖区抽查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定向抽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 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局将组织开展对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一年只开展一次。
  第八条 各级工商部门在完成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定向抽查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辖区社会热点问题、市场秩序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排查监管风险,并在征求各业务条 线、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及消委会等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针对某一行业、某一区域企业的定向抽查工作。
  开展定向抽查工作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确定时间与频次。
  第九条 各区县局自行组织开展定向抽查工作时,应明确抽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制定定向抽查工作方案报市局批准,并由市局通过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
  第十条 不定向抽查或者定向抽查的抽查名单由市局按企业注册号通过摇号系统随机抽取。每年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比例之和不少于全市企业总数的3%。
  工商部门原则上一年只对企业开展一次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市局可以根据监管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市局以区(县)为单位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也可邀请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等参与监督。抽查名单抽取后应以光盘等电子方式进行固化,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报信息,主要核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存续状态等信息;
  2.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3.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投资设立企业、受让股权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7.党建信息。
  (二)即时信息,主要核实即时信息公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住所信息,主要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前,检查人员应查询企业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其应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财务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对下列一般信息应采取如下方法进行核查:
  (一)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党建信息等信息,可采用询问了解、拨打企业公示电话、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向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等方式,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进行核查。
  (二)对存续状态信息,可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核查开业情况;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资料核查歇业情况;可要求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核查清算情况。
  (三)对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应登陆企业网站或网店进行网络核查。
  第十五条 对下列重点信息应采取如下方法进行核查:
  (一)对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核对企业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并对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还可核查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等相关材料。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应核对登记系统中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并对企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或与股权交易中心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三)对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受让股权信息,可对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材料进行核查。
  (四)对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以及从业人数信息,可对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审计报告等以及劳动合同、工资表、员工名册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或与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五)对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可对企业提交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对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可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进行核查,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七)对行政处罚信息,对于工商处罚信息的,应核对案件系统或电子档案中的处罚信息;对于其他部门处罚信息的,可对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第十六条 对住所信息的检查,应通过实地检查的方式,确认能否通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方式,对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抽查结果分为:
  (一)正常;
  (二)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抽查中,企业及时、真实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即时信息,或者无即时信息须公示的,抽查结果应记载为正常。
  第十九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第十条 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出具《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抽查结果记载为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条 企业公示的一般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在10日内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抽查结果记载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因主观故意造成公示的重点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抽查结果记载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 经实地核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企业的,抽查结果记载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物管公司、居委会、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二)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但能够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联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交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申请,或者可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
  (四)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经两次实地核查,均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企业的。两次实地核查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并应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查结果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经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经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检查完毕1户,均应及时登陆工商监管系统,在相应抽查任务中按照《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记载情况,选择相关检查事项进行录入;对要求更正或责令履行义务的项目,检查人员还应于要求更正或责令履行义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录入复查情况。系统将根据录入的检查或复查情况自动生成初步抽查结果并发起抽查结果的公示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工商所应于检查或复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初步抽查结果。各区县局监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示予以核准。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将在工商监管系统中生成最终的抽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局记载于工商监管系统中的抽查结果由市局统一公示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核查企业公示信息,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行为的,应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或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转。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局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工商监管系统打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和《抽查结果公示表》,并与《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相关材料单独建档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相关文书格式,由市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2.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3.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更正申请表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暂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年度报告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注册号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对象,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或向工商所直接报送的纸质年度报告记载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应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要求,按照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不妨碍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经营活动,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重庆市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已注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抽查范围。
  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市区(县)政府、市局部署开展的专项治理整顿、案件调查等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市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制定全市抽查工作方案,摇号确定抽查个体工商户名单,明确抽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
  各区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负责对本辖区抽查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定向抽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个体工商户名单,对其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 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个体工商户名单,对其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检查。
  第七条 每年年度报告报送结束后,市局将组织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进行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一年只开展一次。
  第八条 各级工商部门在完成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开展定向抽查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辖区社会热点问题、市场秩序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排查监管风险,并在征求各业务条 线、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及消委会等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针对某一行业、某一区域企业的定向抽查工作。
  开展定向抽查工作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确定时间与频次。
  第九条 各区县局自行组织开展定向抽查工作时,应明确抽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制定定向抽查工作方案报市局批准,并由市局通过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
  第十条 不定向抽查或者定向抽查的抽查名单由市局按个体工商户注册号通过摇号系统随机抽取。每年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比例之和不少于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的3%。
  工商部门原则上一年只对个体工商户开展一次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市局可以根据监管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市局以区(县)为单位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检查。
  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也可邀请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代表等参与监督。抽查名单抽取后应以光盘等电子方式进行固化,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报信息,主要核实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联系电话、从业人数、党建信息等信息;
  2.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3.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生产经营情况信息。
  (二)场所信息,主要核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前,检查人员应查询个体工商户有关工商登记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其应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经营者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对被检查个体工商户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经营者签名确认。无法取得签名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应采取如下方法进行核查:
  (一)对联系电话、从业人数、党建信息等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可采用询问了解、拨打联系电话或核对员工名单等方式进行核查。
  (二)对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应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行核查,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三)对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应登陆个体工商户网站或网店进行网络核查。
  第十五条 对场所信息的检查,应通过实地检查的方式,确认能否通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场所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分为:
  (一)正常;
  (二)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四)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抽查中,个体工商户及时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信息以及年度报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抽查结果应记载为正常。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在10日内在公示系统中更正或向属地工商所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更正表》;逾期仍不更正的,抽查结果记载为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第十八条 经实地核查,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个体工商户的,抽查结果记载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由登记的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物管公司、居委会、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个体工商户的;
  (二)能确认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个体工商户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但能够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联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交办理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申请,或者可以在登记的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
  (四)经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经两次实地核查,均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发现个体工商户的。两次实地核查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并应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查结果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检查完毕1户,均应及时登陆工商监管系统,在相应抽查任务中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记载情况,选择相关检查事项进行录入;对要求更正的项目,检查人员还应于要求更正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录入复查情况。系统将根据录入的检查或复查情况自动生成初步抽查结果并发起抽查结果的公示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工商所应于检查或复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初步抽查结果。各区县局监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示予以核准。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将在工商监管系统中生成最终的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各区县局记载于工商监管系统中的抽查结果由市局统一公示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核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或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转。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工商监管系统打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和《抽查结果公示表》,并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的相关材料单独建档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的相关文书格式,由市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更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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