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15]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8-4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 豫财税政[2015] 2015/1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 湘地税函[2006] 2006/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 桂国税函[2009] 2009/2/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6/1/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 大地税函[2008] 2009/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 内政办发[2017] 2017/6/15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 国税函[2005]54 2005/5/30